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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反索赔-00索赔定义

1.1 目的

应对工期及费用索赔与反索赔风险,规范工期及费用索赔管理行为,促进项目精益管理、降本增效。

1.2 术语和分类

1.2.1 工程索赔

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合同规定程序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要求。这种权利,既有可能是经济费用的补偿,也有可能是合同工期的延长。

1.2.2 索赔分类

1.2.2.1 按索赔主体

分为承包人和发包人间的索赔、承包人和分包人间的索赔、发/承包人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索赔等。

1.2.2.2 按索赔依据

分为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以及道义索赔三类。合同内索赔,指合同就索赔事件进行了约定,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及索赔责任可以在履行的合同中找到依据。合同外索赔,指索赔事件及后果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在相关法律规范、政策、行业惯例中可以找到相关索赔依据。道义索赔,指索赔权人在合同内、外都无法找到可以索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根据,但索赔权人确实遭受了损失,从而根据道义基础就其损失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1.2.2.3 按索赔目标

分为工期索赔以及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指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费用索赔,指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标的索赔,既包括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赔偿损失、追加付款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赔偿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索赔。

1.2.2.4 按索赔事件

分为工期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六类。工期延误索赔,指因发包人未按合同履约、不可抗力以及政府命令等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指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索赔。工程终止索赔,指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的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指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导致承包人人员、材料设备、工程款的额外支出提出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其他索赔,指如因政策法令变化、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1.2.2.5 按索赔处理方式

分为单项索赔以及综合索赔。单项索赔是在每一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即“一事件一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是指索赔人员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将施工过程中未得到解决的,或对索赔答复不满意的单项索赔汇总,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

1.2.2.6 按索赔发生时间

分为合同签订前索赔、合同期间索赔以及合同终止后索赔。合同签订前索赔,指从投标到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投标错误引起的索赔、发包人招标文件错误或者发包人不公平招标引起投标抗议的索赔。合同期间索赔,指合同签订到合同终止期间内产生的索赔,大的多数索赔都产生在合同履约期间。合同终止后索赔,指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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